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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

文章来源:信息中心  |  发布时间:2018-01-05 15:44:00.0  |  【打印】 【关闭

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院重点实验室)的建设与运行管理,促进院重点实验室的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院重点实验室是中国科学院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建设特色优势学科领域、突破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的重要基础平台,是组织高水平科研活动、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、开展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、建设高水平科研仪器装备的基地。

第二章 管理体系

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(以下简称“前沿局”)是院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
1. 制定院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与政策,宏观指导院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;

2. 编制和组织实施院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;

3. 负责受理院重点实验室的设立、调整、更名与撤销,组织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。

第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所在的研究院所为其依托单位,主要职责是:

1. 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政策加强院重点实验室的管理,解决院重点实验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,促进院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协调发展;

2. 向院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、仪器设备和配套条件保障;

3. 聘任院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和学术委员会,指导和支持实验室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,支持院重点实验室科研团队建设和研究生培养;

4. 对院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,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院重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;

5. 院重点实验室名称、研究方向、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变更,由依托单位提请院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,并上报院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三章 建设

第五条 新建院重点实验室应是所在单位中独立建制的研究单元,并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与要求:

1. 实验室定位与研究方向明确,学科方向应是依托单位重大突破或重点培育的学科方向,与院内其他已建的各类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不应重叠;

2. 拥有优秀的科研团队和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,科研人员不应与其他重点实验室的人员重叠;

3. 具有很好的科研基础,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前列地位;

4. 具有集中的科研用房、良好的科研条件和仪器设备;

5. 具有比较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,运行管理规范。

第六条 对于符合院重点实验室的规划与布局、满足院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与要求,并已按院重点实验室模式运行的研究单元,依托单位可根据我院新建院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,向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
第七条 院主管部门按照院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和布局,对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初步遴选后,组织专家进行评审。

第四章 运行

第八条 院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。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,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发展规划、运行管理制度与年度工作计划,组织科研工作、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条件建设等。

第九条 院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聘任,报院主管部门备案。院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,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每年在该实验室的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,年龄不超过60岁。

院重点实验室主任聘期为5年,可连任,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
第十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。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,负责审议院重点实验室的目标定位、研究方向、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学术活动计划,促进实验室的发展。

第十一条 院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,一般9人左右,其中依托单位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,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委员不超过二分之一。
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遴选和聘任,任期5年。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外单位专家担任,可连任,但连任不超过两届,候选人年龄不超过70岁。
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。一个任期内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,依托单位应终止其委员资格。

第十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室务会议、学术交流、保密管理、知识产权管理、客座人员管理、开放课题管理和年报编报等制度,并严格实施。

第十五条 院重点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人员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。院重点实验室应保持人员规模和结构合理,并促进人员有序流动。

第十六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建设,尤其注重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,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,加强研究生培养。院重点实验室的内部考核,应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,有利于高水平技术支撑队伍建设。

第十七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和申报研究课题,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,少部分课题可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。

第十八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建设方案,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、自主研制。院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,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料共享。

第十九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,建立访问学者制度,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,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。院重点实验室也应面向企业等社会单位开放,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
第二十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学传播工作。

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

第二十一条 院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,经依托单位审核后,报院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二十二条 院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由依托单位组织,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院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与存在问题,促进院重点实验室的健康发展。年度考核结果报院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 院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院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综合评估,评估周期为5年。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类,其中A类占全部参评院重点实验室的15%B类占60%C类占15%D类占10%。对A类、B类院重点实验室分档给予择优经费支持;对C类、D类院重点实验室不给予择优经费支持;对于D类院重点实验室予以整改。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。

第六章 择优经费

第二十四条 院设立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,重点支持评估成绩A类、B类的院重点实验室。择优支持经费主要用于院重点实验室的运行、开放合作交流、人才培养,也可用于支持科研工作、小型仪器设备添置以及院重点实验室发展必需的其它费用。

第二十五条 择优支持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规定。依托单位对每个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实行年度独立核算,加强管理与监督,促进预算执行,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,也不能以此替代本单位应支持院重点实验室的经费。对预算执行较差的院重点实验室,院将核减下一年度经费。

第二十六条 院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应占择优支持经费总量的10%以上,鼓励相关研究单位、高校、企业等自带课题或与院重点实验室共同出资开展合作研究。对于需要外拨开放课题经费的,须签订委托任务书,明确支出项目;客座人员需报送年度经费支出情况,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。严禁从开放课题承担单位再次转拨经费。

第七章 纳入国家研究中心的院重点实验室的管理

第二十七条 纳入国家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的院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八条 纳入中心的院重点实验室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所在领域的定期评估。评估排序在ABC类的,保持其院重点实验室资格;评估排序在D类的,由依托单位对其进行整改;评估排序在整个领域院重点实验室末位或连续两次排序在D类的,撤销其院重点实验室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我院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心统筹支持,对纳入中心的院重点实验室不再给予择优经费支持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条 院重点实验室中文名称规范:中国科学院XX重点实验室(依托单位名称);英文名称规范:CAS Key Laboratory of XX,依托单位英文名称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前沿局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(科发前字〔201696 号)同时废止。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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