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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科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

文章来源:信息中心  |  发布时间:2017-12-19 15:17:00.0  |  【打印】 【关闭

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院重点实验室)的发展,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,根据《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、总结经验与成绩、发现问题,为实验室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依据,促进实验室发展。

第三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的原则为“依靠专家、客观公正、定性评估”。

第二章 评估周期与评估内容

第四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分领域开展,每个实验室的评估周期为5年。每年评估1-2个领域的院重点实验室。

第五条 成立满2年的院重点实验室均须参加评估,不参加评估视为自动放弃院重点实验室资格;成立不满2年的自愿参加评估。

第六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:

1. 定位和研究方向。实验室定位准确、研究方向明确、特色鲜明;研究方向可以支撑定位,研究方向具有系统性。

2. 研究工作特色和优势。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;研究工作的原始创新性;在满足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方面的不可替代性。

3. 研究成果水平和影响。实验室研究工作水平,在国际同领域中地位、影响(是否处于国际前列,是否具有国际影响力);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、影响。

4. 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。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影响,尤其是在国际同领域影响;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;青年骨干人才和研究生的培养。

5. 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。内部交流合作、科研工作组织管理;国外、国内交流合作;开放课题设置及成效;科学传播;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;依托单位支持等。

第七条 评估材料包括评估期内年度报告、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报告。

第八条 院重点实验室在评估中应实事求是,不得弄虚作假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。评估材料需要在依托单位以及院主管部门内部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第三章 评估组织与程序

第九条 院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评估计划、聘请专家、组织实施评估,并负责及时公布和反馈评估结果。依托单位为院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。

第十条 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分为自评估、会议评估、现场评估3个阶段。会议评估排序在前30%与后20%的实验室参加现场评估。

第十一条 院重点实验室自评估由依托单位组织实施,审查实验室5年工作和评估准备情况。

第十二条 会议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、公道正派、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。会议评估专家组听取院重点实验室主任5年工作总结报告,各评估专家分别提出评估意见并打分。

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专家一般从会议评估专家中选取。现场评估专家组听取院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汇报、考察运行管理等情况,经讨论形成现场评估意见,各评估专家分别提出评估意见并打分。

第四章 评估结果与处理

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类。A类占全部参评实验室的15%B类占60%C类占15%D类占10%

第十五条 A类、B类实验室分档给予择优支持经费。对评估成绩优异的实验室,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。

第十六条 C类、D类实验室不给予择优支持经费。对于D类实验室予以整改,整改期一般为两年。原则上,现场评议中排序末位的实验室为未通过,撤销其院重点实验室资格。连续两次评为D类的实验室视为未通过,撤销其院重点实验室资格。

第十七条 对于成立时间不满5年的实验室,不因评估排序而撤销院重点实验室资格。

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由院主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未参加过所在领域评估的新建院重点实验室,每年对其年度报告进行评审,对于评审结果优良的实验室给予适当支持。

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,与院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。

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科学、公正、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,建立专家信誉制度。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泄露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。

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,由主管部门处理。对违反规定的评估专家,不再聘任。对弄虚作假、违反纪律的实验室,视情况列为整改类或未通过类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》(科发前字〔201696 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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